被执行人杨忠,年龄不详(成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仁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让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忠追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让明案款46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0元,共计4659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被执行人杨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让明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经查,现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且无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无法进行更多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忠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被执行人杨忠仍有4659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款未履行。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杨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仁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李让明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杨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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