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华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冯素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华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冯素兰案款182000元、诉讼费197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660元。被执行人赵华勇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素兰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华勇的下落及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素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华勇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冯素兰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冯素兰找到被执行人赵华勇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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