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有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高付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有福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高付亮借款本金14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有福四处躲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有福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付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有福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赵有福尚欠案款14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15元、执行费2047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付亮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有福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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