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桂光杰,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桂文选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桂光杰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桂光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桂文选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相关协议确定的义务时二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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