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敖贤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刚涛,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刚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刚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刚涛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刚涛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刚涛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刚涛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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