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少珍,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申请执行人胡泽伟,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胡德开、郑少珍与被申请执行人胡泽伟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给付2015年8月、9月共二个月的赡养费,执行标的金额为5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9月29日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仁执字第01131号立案执行,本案属于重复立案。
本院认为,本案与(2015)仁执字第01131号案件同属一个执行依据,同一案件当事人,同一执行请求,应以立案在先的案件执行,本案应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胡德开、郑少珍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朝阳
审判员 黄德强
审判员 陈明怀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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