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永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仁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陈发常申请执行张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张永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明如被执行人张永远未按照协议履行时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仁民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张永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发常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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