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宗文。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蔡学红申请执行陈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宗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学红借款679,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697.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蔡学红以被执行人陈宗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陈宗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仁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宗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学红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