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小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敖浪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小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敖浪波案款12000元、诉讼费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1元。被执行人杨小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敖浪波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杨小分的下落及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敖浪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小分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敖浪波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杨小分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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