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振雄,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仲裁经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甘吉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吉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案的案款及交付位于仁怀市羊子丫转盘东南侧的融亿·九尊名城第J4幢1单元2层02号商品房,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吉游案款71255.32元、仲裁受理费2850.00元、承担执行费1012.00元,共计75117.3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并交付融亿·九尊名城第J4幢1单元2层02号商品房。本院依法将位于仁怀市羊子丫转盘东南侧的融亿·九尊名城第J4幢1单元2层02号商品房交付给申请人甘吉游。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仍未全部履行该案的全部案款。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遵仲裁经字第1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甘吉游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融亿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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