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2
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佳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开奇、敖贤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国棋,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国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国棋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王国棋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并表明若被执行人王国棋未按期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海涛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