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丁文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依照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定作费88500元,并支付违约金8850元、诉讼费154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公司由于困难只履行了执行款15000元,余款承诺在2015年12月份继续履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基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情况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公司按约定继续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执字第00586号丁文申请执行贵州省仁怀市帝赐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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