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令狐跃,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邓怀俊申请执行令狐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怀俊以与被执行人令狐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怀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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