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申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程华勇申请执行徐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申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华勇借款6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程华勇以被执行人徐申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徐申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徐申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华勇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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