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学贵,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被执行人蔡回珍,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系被执行人周学贵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学贵、蔡回珍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小梅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小梅以被执行人周学贵、蔡回珍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学贵、蔡回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梅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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