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梅与周学贵、蔡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2
申请执行人周小梅,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周学贵,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

被执行人蔡回珍,贵州省仁怀市人,务农,系被执行人周学贵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学贵、蔡回珍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小梅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4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小梅以被执行人周学贵、蔡回珍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学贵、蔡回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梅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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