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尧、吴启,贵州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歧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歧宽欠款87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松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歧宽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松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赵松尚欠案款878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周歧宽以现在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松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赵松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歧宽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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