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树权。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仁怀市支行申请执行王树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08)仁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