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黎小红,系祝维枝之女,代理权限为特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室肉,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祝维枝申请执行陈室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室肉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祝维枝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室肉应给付祝维枝案款70000.00元、诉讼费102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965.00元,共计71990.00元,迟延履行金及利息另计。被执行人履行40000.00元案款后未能全部履行该案的案款,现被执行人尚欠31025.00元案款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也无银行存款,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室肉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基于被执行人陈室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祝维枝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陈室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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