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奇桥、杨安财与古蔺文牌酱酒厂、朱现江、邹相(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2
申请执行人周奇桥,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杨安财,贵州省绥阳县人。

被执行人古蔺文牌酱酒厂。

负责人朱现江,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朱现江,四川省古蔺县人。

被执行人邹相(洪)梅,四川省古蔺县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周奇桥、杨安财申请执行古蔺文牌酱酒厂、朱现江、邹相(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调解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古蔺文牌酱酒厂、朱现江、邹相(洪)梅应付申请执行人周奇桥、杨安财高梁款3279180元,并承担违约金98375.4元、诉讼费169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履行上述执行款项,该案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付款协议,后申请人在本院释明情况下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执字第756号杨安财、周奇桥申请执行古蔺文牌酱酒厂、朱现江、邹相(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国庆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赵温良

二O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税青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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