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严洪,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朱江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洪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江华案款17000元、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严洪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江华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洪履行了部分案款4000元,尚欠13150元。申请执行人朱江华以与被执行人严洪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2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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