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恒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2
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恒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德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剑、冉昕南,贵州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执行人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

负责人邓 伟,经理。

本院在执行遵义市恒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仁怀市五马镇白石沟煤矿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给付欠款29230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从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15日止上述欠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承担执行费4334元。因被执行人的采矿权已转让给贵州加益煤业集团公司,其采矿权已过户,本院已裁定提取该采矿权转让款以清偿本案案款,并通知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须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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