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泽凤、王明庆,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执行人李蛟龙,贵州省遵义县人。
申请执行人钟生虎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蛟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393号民事判决书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该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间是2015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钟生虎在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时,属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的规定,应予驳回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钟生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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