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仁怀市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1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仁怀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彤,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宋勋国。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仁怀市支行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经本院调查无车辆、银行存款的记载,虽有一处住房位于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城南社区馨天地25栋,但系其与方顺梅共同所有,且系其唯一住房,暂不宜执行。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仁怀市人民法院(2006)仁法民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其住房可以处置,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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