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发奇,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08)仁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朱天发申请执行陈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给付所欠借款2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000元,余款1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5年年底付清。现申请执行人以此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08)仁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承诺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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