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华雍,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开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华雍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华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开银药费1080元及菜油5斤、熟猪油5斤、猪肉20斤,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开银以与被执行人陈华雍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任劲松
审判员 张元亮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