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友灿。
被执行人李图林, 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光新、卢友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图林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新、卢友灿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光新、卢友灿案款150000.00元、诉讼费3900.00元、承担执行费2208.00元,共计156108.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案的案款。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情况,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图林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李图林仍未履行该案的全部案款。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李图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张光新、卢友灿今后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李图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康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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