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明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周启维申请执行胡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明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启维借款50,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启维以被执行人胡明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胡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明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启维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朝阳
审判员 黄德强
审判员 陈明怀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汪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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