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辉,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李蛟龙。
被执行人仇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张庆忠申请执行李蛟龙、仇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庆忠以与被执行人李蛟龙、仇迁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庆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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