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胜与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1
申请执行人张胜,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张元强,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胜申请执行张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元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胜案款105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35元、执行费5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元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胜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元强的下落,经本院查询,张元强名下没有存款、房屋,其名下车牌号为×××的哈飞牌小型轿车亦无法查找,在另案中已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车管所不得办理该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和该车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张胜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元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3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长杰

审判员  张光俊

审判员  杨 硕

二○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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