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浪,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杨春兰,系被执行人陈浪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向前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浪、杨春兰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浪、杨春兰应偿申请执行人向前友欠款220000元、利息10000元、诉讼费2375元,共计232375元,并承担执行费3386元。在执行过程中,陈浪、杨春兰已偿还向前友30000元,还应偿还向前友202375元,申请执行人向前友以与被执行人陈浪、杨春兰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仁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 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