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骆科柳,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程伦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伦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伦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程伦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程伦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程伦虎尚欠案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杨文均、骆科柳以被执行人程伦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程伦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