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戴学萍,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郑锐,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徐元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徐元秀332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已于2015年1月21日将案款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徐元秀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2015)仁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元秀的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君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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