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岳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吴庆贵申请执行贵州贵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给付借款200万元以及该款从2012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承担执行费22514元。因被执行人的采矿权已转让给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其采矿权已过户,本院已裁定提取该采矿权转让款以清偿本案案款,并通知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须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2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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