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法与雷小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20
申请执行人王世法。

被执行人雷小林(又名雷晓霖)。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依法受理王世法申请执行雷小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小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世法转让费280,000.00元、承担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2,750.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4,14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80,000.00元。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6年2月1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所有案款为由,申请本院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世法以与被执行人雷小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规定,本院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雷小林在约定的2016年2月1日前未履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王世法,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吴波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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