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周长,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体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周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周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云付案款235000元(利息另计)、诉讼费241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461元。被执行人陈周长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体利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0元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登记等,申请执行人王体利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