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温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清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温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清泉借款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赵温华有适合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清泉亦未向本院提供。现被执行人赵温华尚欠案款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6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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