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方存林、卢锡波,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执行人陈果,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王康二申请执行陈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康二欠款5884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陈果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康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陈果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康二案款58848元、案件受理费823元,并承担执行费79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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