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双霜,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宽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双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双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宽凤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双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宽凤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李双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宽凤以被执行人李双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李双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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