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程伦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田学维申请执行程伦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程伦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申请执行人田学维赔偿款200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伦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执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田学维发现被执行人程伦虎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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