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贤春,贵州省仁怀市人。
唐贤洋、唐贤春的法定代理人杨丽,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安明,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唐贤洋、唐贤春申请执行唐安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安明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唐贤洋、唐贤春各13509.89元、案件受理费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唐安明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唐安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贤洋、唐贤春的法定代理人杨丽也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唐安明尚欠案款27019.78元、案件受理费238元、执行费30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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