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绍德,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50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军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绍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军伟借款2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25元、执行费2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伟以与被执行人田绍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5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