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芳,贵州省仁怀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杰,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赵福坤,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明、王芳、王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福坤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福坤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明、王芳、王杰人身损害款14632.39元,并承担诉讼费99元、执行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福坤已支付王明、王芳、王杰5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明、王芳、王杰以与被执行人赵福坤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仁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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