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丁远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正飞,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莫廷金, 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莫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莫廷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莫廷金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莫廷金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扣划了被执行人莫廷金的银行存款42688元,现被执行人莫廷金尚欠案款357312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执行费6019元。现申请执行人仁怀市宝巢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莫廷金的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表明待被执行人莫廷金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