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与仁怀市安康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9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仁怀市安康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东宏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仁怀市安康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给付货款73643.8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1元,承担执行费1016元。因被执行人的采矿权已转让给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其采矿权已过户,本院已裁定提取该采矿权转让款以清偿本案案款,并通知贵州加益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现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履行能力,须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时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罗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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