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舒泳,贵州省仁怀市人,系舒远强之子。
被执行人仁怀蒲竹井煤矿。
法定代表人金新根,该矿矿长。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舒远强申请执行仁怀蒲竹井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给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250607.11元,承担诉讼费2143元,两项合计252750.11元。承担执行费3691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需通过行政协调手段协调资金解决。有关方面承诺在2016年1月15日以前全部解决到位,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如到期未能履行,则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承诺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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