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其勇,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余吕,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聂春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余吕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聂春先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余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聂春先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余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余吕尚欠案款41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725元、执行费6106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聂春先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余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仁民初字第3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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