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冯端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亮,仁怀市鲁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乔国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
本院依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仁怀市白玫瑰大酒店申请执行乔国珍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给付住宿费81811元,承担诉讼费934元,两项合计82745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在2015年春节以前付清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如到期未能履行,则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承诺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温良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梁朝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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