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运珍,贵州省仁怀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王运刚,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运江,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运海,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运芬,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王碧霞,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李万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3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梅应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运刚、王运江、王运海、王运芬、王碧霞、李万会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应芬以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有误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另行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梅应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仁民初字第03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李彬虹
审判员 葛明鑫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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