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仁怀市振兴供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世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仁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25日仁怀市板茅供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仁怀市振兴供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合同拖欠水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仁怀市振兴供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仁怀市板茅供水有限公司水费2090108元、案件受理费25649元。2007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07)仁法执字第517-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07)仁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2015年6月15日,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出具《关于仁法执字第517号案件不予执行的情况说明》,因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板茅供水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仁怀市振兴供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合并为仁怀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板茅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怀市振兴供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均被有关部门注销,请求本院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仁怀市板茅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怀市振兴供水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为仁怀市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混同,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7)仁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鸿
审判员 吴波贤
审判员 李彬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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