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兴波与龚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8:19
申请执行人蒲兴波,贵州省仁怀市人。

被执行人龚益,贵州省仁怀市人。

担保人马军,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仁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蒲兴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龚益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蒲兴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蒲兴波与被执行人龚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龚益偿还申请执行人蒲兴波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419元,共计122669元,担保人马军自愿对上述案款承担担保责任。现被执行人龚益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且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保证申请执行人蒲兴波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5年12月起,逐月提取担保人马军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除保留1500元生活费以外的其他全部工资收入、年终绩效、增量补贴,至清偿完申请执行人蒲兴波的案款122669元(含本金100000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1250元、执行费1419元)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柯勇贤

审判员  葛明鑫

审判员  李彬虹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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